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紫检刑检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5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镇**村**组,现住紫阳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紫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无前科。
本案由紫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将本案退回紫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紫阳县公安局于2020年12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审查。
紫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下半年,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从何某某(另案处理)手中购得一把通过射钉器改装的枪支,在其家的楼道周围练习射击。于2016年下半年钟某某又将该枪支以600元的价格出售给周某某(另案处理)。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紫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证明钟某某购买的“枪支”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评判的枪支,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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