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一部刑不诉〔2020〕Z236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31978********,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路**号大院**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5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取保候审,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叶竹盛,广东思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黎杰豪,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0月10日再次移送。
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月21日、2019年4月25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为非法牟利,以人民币共6400元将一支型号叫做MP4的枪形物和部分枪形物配件卖给同案人朱某某(已判决)。2019年7月11日,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街**号**房抓获朱某某并缴获上述枪形物一批。经鉴定,JH1900959001 号检材、JH1900959003号检材、JH1900959004号检材、JH1900959006号检材至JH1900959018号检材均属于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球形弹丸的非制式枪支;JH1900959002号检材和JH1900959005号检材属于仿真枪支。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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