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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案)_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陇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汉族,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64********,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陇西县人,住甘肃省陇西县**镇**街**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19年8月11日,因涉嫌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甘肃省陇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何某某涉嫌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系中国电信公司**分公司线务员。2019年4月7日何某某在负责拆除中国电信公司**分公司旧电缆施工过程中,因工作过失损坏**县**镇**小区门口中移铁通**分公司一条200对民用电缆,导致该线路62个用户通讯中断7小时;4月15日施工过程中,因工作过失损坏**县**镇**段至**公寓之间一条200对民用电缆,一条600对铁路专用电缆,导致两条电缆线49个用户、1条铁路专用办公网、3部铁路数字调度系统电话通讯中断95小时。

案发后在审查起诉环节,中国电信公司**县分公司向中移铁通**分公司支付了30000元赔偿金,被害单位对被不起诉人表示谅解,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过失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案发后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已支付被害单位赔偿金,取得被害单位谅解;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犯罪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直接可以向陇西县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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