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一部刑不诉〔2021〕34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女,195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1261950*********,汉族,文盲,**,住建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初至8月中下旬期间,余某某(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事先联系好赌博场地,多次召集廖某某、朱某某、马某某、钱某某、伊某某、唐某某等赌博人员,在本市**镇**村**号鲍某某家、杨某某(另案处理)管理的**镇**气象站、**镇**村一农户家、**镇**村**号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家等地,以“十三道”的形式进行赌博,涉及赌资共计人民币25万余元。余某某在赌博现场提供赌博工具、赌资等,并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9500余元。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为他人赌博提供场地二次,涉及赌资共计人民币8万余元,收取好处费人民币800元。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手机内容提取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人廖某某、朱某某、马某某、钱某某、伊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及同案人员余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如实供述、自侦查阶段即认罪认罚的从轻、从宽情节,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