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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贩卖毒品案)_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刑不诉〔2021〕1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0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口市美兰区****号,住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花园****房。2007年4月18日因吸毒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劳教戒毒;2010年4月5日因吸毒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社区戒毒三年2011年5月7日因涉嫌盗窃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823日因吸毒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社区戒毒。2013年4月7日因本案涉嫌贩卖毒品罪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因本案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15日补查重报。

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移送起诉认定:

2013年4月7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医院附近以人民币100元(以下币种同)的价格贩卖毒品1小包给周某某。双方交易结束后民警当场抓获,从周某某处扣押毒品1小包,从何某某处扣押毒资100元、手机1部。

经鉴定:从购毒人员周某某处扣押的毒品疑似物,经海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0.1361克。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认定何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何某某2013年4月7日被立案侦查后,是否存在逃避侦查行为存疑,无法认定该案是否已过追诉时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销毁;扣押在案的手机、毒资100元没收上缴国库。

                           检察官:郭益玲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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