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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诈骗案)_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定检一部刑不诉〔2020〕48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11231994********,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务工,暂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大道**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罗田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取保候审。同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何某某涉嫌诈骗罪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害人周某某谎称可出售一部苹果XSMAX手机,周某某信以为真并同意购买。同月14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以苹果手机充电器冒充该苹果手机发货,并将虚假发货视频发送至周某某,骗得周某某的信任,从周某某处骗得人民币44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已退出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手机聊天截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愿认罪认罚、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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