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定检一部刑不诉〔2020〕488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11231994********,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务工,暂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大道**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罗田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取保候审。同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害人周某某谎称可出售一部苹果XSMAX手机,周某某信以为真并同意购买。同月14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以苹果手机充电器冒充该苹果手机发货,并将虚假发货视频发送至周某某,骗得周某某的信任,从周某某处骗得人民币44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已退出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手机聊天截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愿认罪认罚、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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