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定西市安定区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社**号,现住定西市安定区某某园*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9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至2017年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儿子何某缴纳5000元学费在定西市安定区某某驾校学机动车驾驶证,后因科目二连续三次未通过导致其未能取的驾驶证。何某某得知此事后,产生了向某某驾校校长庞某某索要何某学费及学驾驶证期间花费的想法。2017年8月15日14时许,何某某打电话与庞某某商谈何某考驾驶证未通过并要求退学费一事,遭到庞某某的拒绝后,何某某便驾车来到定西市安定区李家堡某某村考训场找到庞某某,要求庞某某退还何某缴纳的学费并赔偿何某学驾驶证期间的日常花销共计12000元,二人商量未果后,何某某将庞某某强行拉至定西市安定区某某村二楼包厢内,并通过语言威胁庞某某若不退还何某学费及学驾驶证期间花销,便长期骚扰其不能正常开展驾校招生工作,庞某某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便通过微信支付、现金等方式向何某某支付人民币8000元,后何某某将该笔资金用于自己的日常花销。
2020年3月3日,何某某向庞某某退还资金共计人民币9000元,并取得庞某某的谅解。且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全部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不起诉。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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