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开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街道办**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退回补充侦查,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于2020年12月7日重报。
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自2018年10月份至2019年9月份期间,居住在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街道办**村**号的受害人金某某先是被何某某以隐瞒已婚真相欺骗感情。何某某几乎与此同时以其名下(持60﹪股份)注册资金高达1000万元人民币的“广东**食品有限公司”为幌子,且宣称在广州、中山、珠海及湛江等四地均有公司或档口经营海鲜、冻品等生意,以此夸大其经济实力、加持其社会身份地位;在获取受害人金某某的信任并与之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之后,继而以其名下的公司资金周转不过来急需用钱、公司需要刷银行信用卡提高信用额度以及公司的货物被海关扣押需要钱处理等为由先后数十次向其借钱、刷用其银行信用卡套现现金及拿其价值约18000元人民币的金项链抵押套现现金人民币10000余元等,以上财物至今尚未归还,致使受害人无力偿还银行信用卡,令其财物损失合计295466元人民币(此涉案金额系参照何某某的供认情况得来)。案发前,何某某还曾于2019年7月29日至2019年8月24日期间先是使用另外的微信名、微信号冒充其母之名加受害人的微信为微信好友进行拉家常闲聊,聊天内容涉及其与受害人的婚嫁生育、其家庭情况及其生意盈亏情况等话题,期间有营造其家庭经商背景的表述,更甚明显夸大甚至捏造、虚构其家庭经济实力及其冻品生意近三年盈亏情况等,至2019年8月底,何某某本还想假其母之名最后一次骗取受害人再为其筹集四万元用于处理公司货物被政府部门扣押事务,终因受害人能力已经到了极限,实在无法再筹集到资金才无法得逞。何某某被刑拘之后,其家属坚持以公安机关释放何某某为条件,可以先还五万元,但因无法满足其家属提出的无理要求,最终截止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其家属虽已筹集到部分(人民币50000元)赃款,但始终没有办理退赃手续,而是在配合办案人员办理何某某的取保手续时得知何某某将要被释放,才象征性的退回一万元赃款给被害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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