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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诈骗案)_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蓬检二部刑不诉〔2020〕Z34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51984********,仡佬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林某某经共谋诈骗后,租赁江门市蓬江区**小区**幢**号房屋,骗取被害人黎某某信任,为其下注六合彩,并在六合彩开奖之后才结算,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林某某在前二次中奖时即收取被害人从庄家处结算的奖金,在第三次下注9200元未中奖即断绝与被害人的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扣押清单、到案经过、身份资料等书证;

2.证人某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黎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林某某的供述;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退还诈骗款,并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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