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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迎检刑检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21996********,汉族,大专文化,系上海市**期货有限公司话术组组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镇**村**组**号,暂住上海市宝山区**路**号**楼**室。2019年12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本院对其作出不批准决定,同年1月22日,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辛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先后成立上海市**期货有限公司、上海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通过发布虚假话术,吸引受害人在所谓“云币平台”,上进行投资,致100余人受骗,损失已达1800余万元。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2019年12月5日左右入职,发布虚假话术,12月17日被抓。被不起诉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辨解、书证等。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入职时间较短,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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