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2811999********,汉族,合肥**大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昌市**办事处**路**号**苑**苑**栋**单元**室。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何某某冒充女性,使用名为木某某、谌某某等微信号与被害人尹某某聊天交友,以看演唱会、共同旅游、预订酒店等理由多次骗得被害人尹某某共计人民币27400元。
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微信账户流水等书证;
2.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检查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赔偿谅解等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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