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19〕243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01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东莞市**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清远市**镇**。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8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1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2019年4月29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5日、2019年5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7月15日。
公安机关认定事实:
一、2017年7月份,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帮客户企业东莞市**镇**村的**科技有限公司需要办理注销手续,何某某以手续麻烦为由向该企业的法人代表贺某某建议将公司转让给其他人,贺某某也同意了。2017年11月23日,何某某帮忙将东莞市**科技有限公司转让给一名叫邹某某的女子,转让之后该公司的资料没有给予邹某某,何某某辩称将公司的税控盘、40份空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资料交给一名叫张姓(具体身份不详)的男子,但未能证实。于2018年4月10日我分局刑侦大队接到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寮步分局移交的线索称,东莞市**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3日之后在没有实际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向天津、成都、长春等多个省市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达七百六十多万元人民币,税额达一百三十多万元人民币。
二、2013年7月开始,何某某在东莞市**有限公司当会计员,主要负责给客户的企业记账和帮忙打印发票并报税工作。其负责的东莞市**材料厂和东莞市**材料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和实际控制人均为彭某某,此两间公司也是在东莞市**区**村**科技园**栋一楼同一地点经营。由于**材料有限公司销售额较大,进项发票较少,而**材料厂进项发票有多,销售较少,彭某某向何某某咨询是否可以让**材料厂开发票给**材料有限公司,何某某回答说可以的。何某某每个月核对**材料有限公司和**材料厂两间企业需要报税的数额,并向彭某某建议需要从**材料厂开出发票给**有限公司的数额,彭某某再将开发票需要的物品种类、数量、单价、金额等资料告诉何某某,何某某在**代理有限公司内将发票打印出来,在此两间公司没有实际交易、没有销售合同、送货单、收付款流水的情况下,何某某仍然将打印出来的发票进行了税务抵扣。从2016年9月28日至2017年3月30日,何某某一共经手打印了12张东莞市**材料厂开出给东莞市**材料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票额价值112万元,其中有7张发票(票额共为62万元)在税务局进行了抵扣,抵扣税额为90085.44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东莞市公安局寮步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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