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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职务侵占案)_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都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02198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江陵县,住荆州市江陵县**乡**村**组,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宜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9日被宜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宜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3日被宜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康团,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宜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6月18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7月17日宜都市公安局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宜都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宜昌长江药业有限公司成都办事处任职销售业务员期间,利用下单、收款便利,采取伪造现金委托书、网上转账凭证、现金收据、直接转账等方式,私自收取公司货款用于个人消费经营,导致公司账目与实际营收不符,事后向公司补交部分货款下账,通过此种方式涉嫌侵占公司货物货款共计114000元。

经本院审查,认为宜都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在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就本院提出的补充侦查问题未作任何有效的侦查取证,并说明由于案发时间已达八年,很多关键证据已无法取得,已没有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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