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88********,汉族,大专文化,广东**有限公司原店长,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号**院**号**房)。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3日、2020年3月3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3日、2020年4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2月5日至2019年5月15日,何某某任职广东**有限公司教练组长以及店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以虚构发放员工工资或者虚构日常支出的方式共计侵占了公司463475.34元,经查明公司员工工资均通过公司账户62366831400********直接汇给员工银行账户,何某某未能解释清楚该463475.34元的去向以及提供该笔资金的支出单据。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认定何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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