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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坊**镇**村人,农民,住**村。2018年12月15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8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以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投资“吕家传贴膏”传销活动,以牟利为目的,直接或间接介绍他人投资参与“吕家传贴膏”传销活动进行收益,现何某某已成为“吕家传贴膏”组织官方级别,发展层级7层,发展下线579人,非法获利3万余元。2018年12月15日,何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上交非法所得5000元。

本院认为,何某某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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