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Z46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四川省达州市达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11987********,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非法制作、销售《**传奇》游戏外挂,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共销售约两万元,其分得9064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目前尚未有证据证实该游戏外挂达到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网络游戏系统自身不能正常运行和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严重后果,本案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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