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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华公诉刑不诉〔2019〕40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6197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住本县**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了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17时许,在江华县沱江镇江华大市场富源街25号周记水产品店门口,何某某将熊某某放在电动车龙头下方储物格内的一台翡翠色VIVO牌X27手机盗走。经江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手机价格为2420元。

2019年9月18日,何某某赔偿了熊某某的损失,取得了熊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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