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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484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6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宝安区新桥街道***区*巷**号***房,趁其老板被害人龙某某离开,将龙某某放在桌上的手机拿走,利用以前获悉的密码打开龙某某微信,将龙某某微信内的人民币2万元转入自己微信。公安机关接龙某某报案后,于当日将何某某抓获归案。2020年6月30日,何某某通过家属归还龙某某人民币2万元,并取得龙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何某某不起诉。

涉案被扣押的财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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