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涟检刑一刑不诉〔2021〕21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57********,汉族,文盲,农民,住涟水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初至同月19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与其丈夫严某某多次到涟水县**街道**村**路旁王某某存放青砖的场地,以三轮车拖运的方式,窃得青砖2674块,计价值人民币2674元。
2020年9月19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并退还全部青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涟水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的法定、酌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涟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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