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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盗窃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一部刑不诉〔2020〕267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6232000********,汉族,高中肄业,务工,住重庆市**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并当日释放。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下午,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窜至台州市路桥区**镇**路**号南幢三楼朝北房间,窃得某某放在房间床头钱包内人民币790元。

2020年7月9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案发后,何某某赔偿被害人79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鉴于何某某具有坦白、赔偿取得谅解的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何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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