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盗窃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11954********,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漳州台商投资区**镇**村**号,住址**。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伙同其母亲林某某(另案处理)到漳州台商投资区**镇**村**号厝前,将被害单位漳州市**宗亲会放置于**祖祠内的“崇本堂”牌匾(价值人民币3167元),以500元的价格盗售给他人。经福建省文物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的“崇本堂”牌匾为一般文物。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于2020年5月28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由公安机关追回被盗的“崇本堂”牌匾发还给被害单位,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