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铁检诉刑不诉〔2020〕Z4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702199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住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镇**村**号。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铁路公安局长沙公安处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被广州铁路公安局长沙公安处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铁路公安局长沙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Z266次列车15号车厢趁被害人方某某不备,盗走其放置在洗手台处充电的金色苹果手机8PLUS手机一台、苹果数据线一根、红色充电宝一个,共计价值人民币3186元。当列车乘警找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调查时,其主动交待了盗窃他人手机的犯罪事实,并退回赃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本案的涉案款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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