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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盗窃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不诉〔2020〕13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遵义市汇川区****村,因涉嫌盗窃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1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取保候审;院于2020年9月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08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汇川区板桥镇中寺村重遵扩容工程施工工地上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盗窃该工地钢筋1080斤并转移售卖,在售卖时被该工地施工人员发现后当场抓获(经鉴定,价值2010元)。

破案后,赃物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得到被害单位的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且得到被害单位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汇川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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