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20〕Z232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1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无业,在深圳无固定住所。因盗窃于2020年6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6月12日转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上午,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租住处深圳市南山区世界花园海华居**栋**民宿内,趁同宿舍的被害人陈某某外出且未将房门上锁之机,进入其房间将其放于床铺上的一台惠普牌笔记本电脑盗走。经鉴定,该电脑价值人民币3600元。
被不起诉人家属已向被害人作出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