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瓯检一部刑不诉〔2020〕632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正安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来到温州市瓯海区**街道**路**号温州**烟具有限公司宿舍2楼被害人周某某(系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的姐夫)的住处,秘密窃取其放在床上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2020年6月1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来到温州市瓯海区**街道**路温州市**大学科技园的中国工商银行自助银行,秘密窃取该卡内的人民币5300元。
案发后,涉案钱款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且双方已达成调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所指控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本案涉案钱款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害人对其亦表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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