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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盗窃案)_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零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女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11971********,汉族,非中共党员,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街,住零陵区**房,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2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3日补查重报。

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6月14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左右,何某某步行至零陵区黄古山东路298号伊美丽品牌折扣店内试穿衣服,何某某走时,将邓某某放在收银台旁边桌上的一台华为nova65G手机盗走,经零陵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2291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主观上是否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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