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二刑不诉〔2020〕139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06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南宁市江南区**路**号**号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南宁市青某某**路**里**号前,趁受害人谢某某买菜之际,秘密盗窃谢某某放在电动车车头的储物箱内的一部**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案发时价值人民币4129元。案发后何某某向谢某某退赔,得到谢某某的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赔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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