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上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41970********,壮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上林县**镇**里**(户籍所在地为广西上林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上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15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上林县大丰镇明山路407号“冠珠陶瓷”店内盗窃被害人覃某某的黑色背包一个,包内有Apple mini4平板电脑一台、OPPO A53手机一部、白色罗马仕牌充电宝一个。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的市场零售价格共计人民币1973元。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本案中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2019年10月25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广西上林县明亮镇五里庄的住所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何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覃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正处于发病期,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盗窃数额不大,被盗财物均已发还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林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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