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75********汉族,初中,公司职工,籍贯四川省蓬溪县,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路**号。2020年2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9时许,被害人贺某某匆忙带孩子到老城广元市利州区中医院看病挂号,犯罪嫌疑人何某某路过该医院非机动车停放处时,将贺某某停放在该处电瓶车龙头下储物盒的一部极光蓝色华为MATE20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00元)盗走。何某某后谎称该手机系捡拾交予其女儿使用。被盗手机发已还贺某某,何某某对贺某某赔偿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法定从轻情节,具有无前科、初犯、偶犯、赔偿、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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