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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百右检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011974********,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百色市右江区**街道办事处**村**屯**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2日23时至2020年6月23日4时55分,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与李某某在百色市右江河某屯水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电鱼工具电鱼捕捞水产品,共捕捞渔获物9.4斤,后被公安民警与百色市农业农村局联合执法将两人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百色市农村农业局行政案卷材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

2.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同案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免除刑事处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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