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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案)(何某某)(公开版)_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61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住**镇****号,因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经乐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5日被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经乐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9日被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5月,乐安县政府征收**镇**村**村小组土地320.6亩,同时在**岭安排十五亩土地用于**村小组做农民建房点,土地由**村小组自行平整,土地性质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村小组经过村民大会决定,将该十五亩土地的平整工程承包给他人平整,平整费用为98万元和一亩建房点的土地。2013年6月,乐安县国土局在十五亩安置地旁边给**村小组增加4亩土地作为安置地,该4亩土地平整费用由政府承担。到2013年11月份平整土地工程全部完工,**村小组将该安置地划分成每块88平方米的土地,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一家分得一块88平方米的土地,同时村里从何某某家应分得的征地补偿款中扣除18680元用于支付土地平整费用。

2014年6月,**镇村民邹某某找到何某某想购买何某某家所分到的安置地用于建房。经双方协商,何某某同意以66万元的价格将安置地卖给邹某某,邹某某于2014年6月8日支付了66万元,后邹某某在该安置地上建起房屋。经审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从犯罪行为完成之时至侦查机关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之时已经超过本案五年的追诉期限。

本院认为,何某某上述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何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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