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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故意毁坏财物)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281号

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3198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市**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30日取保候审。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何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陈某甲是深圳**有限责任公司人事经理,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与乔某某是该公司员工。2020年5月20日,何某某因不满公司对其两人的扣工资决定,与陈某甲相约到陈某甲家中商谈此事。当天18时许,陈某甲驾驶粤BC8**** 福特小车至宝安区新安街道**路**车库,随即返回其住处。何某某与乔某某亦驾车到达该车库,但未能找到陈某甲。何某某认为陈某甲对其两人视而不见,出于泄愤,使用螺丝刀涂划陈某甲车辆。后乔某某、何某某离开案发现场。陈某甲次日发现后报案。何某某与乔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投案自首。经鉴定,涉案车辆损失为人民币8450元。2020年5月29日,何某某、乔某某向陈某甲赔偿人民币8450元,双方达成赔偿谅解。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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