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检一部刑不诉〔2021〕57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号码37282619**********,汉族,小学肄业,原莒县**中心初中(现改制为莒县**中学)*****,住莒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何某某与被害人马某某系同小区居民,二人因琐事产生纠纷。2020年11月3日23时许,何某某骑自行车到莒县城阳街道浮来西路**社区**号楼停车位,将被害人马某某放在该处的两辆三轮车烧毁,停在三轮车附近的被害人王某某所有的鲁L*****号牌迈腾轿车后保险杠、车灯等物品被烤坏,群众发现着火后将火扑灭。经鉴定,被毁损的车辆直接损失的价格为人民币6476元。何某某赔偿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6000元,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7000元,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
2020年11月25日,何某某主动到莒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马某某等人的陈述;3.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5.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6.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何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日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