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楚市检刑检二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30119********,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市**镇**村委会**村*队*号。2019年2月12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楚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楚雄市公安局于2019年3月2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楚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4月15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楚雄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7月1日凌晨1时许,何某某、杨某某等人在**市**区******KTV唱完歌,在前台结账时与四、五名男子发生口角,导致相互打斗,在相互殴打过程中,何某某使用匕首杀伤受害人潘某某。经楚雄中大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潘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定,被害人潘某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何某某对其故意伤害潘某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楚雄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楚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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