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州检一部刑不诉〔2021〕Z38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巴中市巴州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 2018年2月27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行政拘留5日,同年3月5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3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7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巴中市巴州区**街道办事处**村**社的家中,因房屋排水沟归属权问题与被害人彭某某发生口角,后何某某的丈夫刘某某用锄头将彭某某家中的铁皮棚子损毁,彭某某便用扫帚棒将刘某某的头部划伤,何某某看见此情况便拿起一根钢钎将彭某某的手部打伤。经鉴定,彭某某的本次损伤属于轻伤二级。
破案后,何某某对被害人彭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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