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椒检一部刑不诉〔2020〕282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与陈某某(另案处理)在台州市椒江区**街道**医院后面工地,因合伙购买的打桩机利益分配的问题发生扭打,何某某使用钢筋捅伤陈某某胸部,陈某某用剪刀捅伤何某某胸部和腿脚部,致其左侧气胸,体表多处创口,经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陈某某报警,何某某在现场等待民警。审查起诉阶段,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陈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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