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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不诉〔2021〕42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303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住汇川区**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21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年1月14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与其妻子张某某在汇川区南京路悦尚城KTV找到王某某,要求王某某归还帮助张某某装修位于新蒲新区**城房子的装修款,双方因此发生口角。何某某在**城KTV楼梯间打了王某某两巴掌,导致王某某耳部、头部枕骨部位受伤。经汇川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本次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何某某接到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讯问,积极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获得了王某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获得被害人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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