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沿检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75********,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沿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沿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0月13日被沿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调查/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何某甲与被害人何某乙系亲兄弟,二人因2020年3月份其父亲遗留旧房拆除补偿发生矛盾。2020年4月23日12时许,何某甲与何某乙在沿河县**镇**村**组为老房子地基权属发生争执。何某乙要求到村委会找干部处理。双方步行至何开银家坝子时,何某甲用手中的锄头将何某乙的头顶左侧挖伤。经沿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乙头颅左颞部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2020年4月23日,何某甲被民警电话通知到案。何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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