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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翔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1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翔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早上8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与同事被害人毛某某在翔安区**镇**路**号厦门**有限公司车间**楼三楼内,因工作琐事发生口角。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徒手殴打被害人毛某某下巴一拳。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毛某某下颌骨多发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3月30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归案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对上述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32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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