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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闵检一部刑不诉〔2019〕990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7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公司职员,户籍在本市普陀区**路**弄**号**室,现住本市虹口区**路**弄**号**室。2019年8月2日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8月2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9年11月13日退回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补充侦查,次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至今,姜某甲(另案处理)在本市杨浦区**路**号**号楼**室经营**(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未取得经营VPN资质的情况下,租用境外VPS虚拟服务器向国内客户提供VPN网络翻墙服务。日常由姜某乙(另案处理)维护VPN服务,由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安装VPN设备并调试。

经本院审查,2018年6月起,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公司担任运维经理一职,在职期间,负责客户企业网络安装维护等工作。现有证据能够证实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曾为多家客户企业安装了“TW”终端设备供对方翻墙浏览境外网站。但其系**公司员工,接受公司安排,每月领取固定工资。本案认定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系**公司直接责任人员的证据尚不充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何沅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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