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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一刑不诉〔2020〕197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03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7年10月1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从王某某处转包了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小区**地块建筑工地的钢筋工程项目,至2017年1月,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共拖欠傅某某等28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43.3175万元,因无力支付而逃匿。后经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限期支付工人工资,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仍拒不支付。

案发后,绍兴**有限公司已代为垫付全部工资。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在刑事立案前已解决欠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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