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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何某某)(公开版)_伊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伊吾县人民检察院

伊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4011969********,汉族,专科毕业,系新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犯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伊吾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8日被伊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伊吾县公安局刑警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7月24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2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何某某与王某某、刘某某签订伊吾县***镇**创业园装修施工协议后,自2019年3月7日起施工过程中,拖欠农民工工资560000元,经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责令支付后,何某某仍不支付且逃匿。何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之前,何某某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全部支付完毕。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伊吾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伊吾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伊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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