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21973********,汉族,大学文化,系郧西县旅游局**。出生地湖北省郧西县,户籍所在地郧西县**镇**居委会**组,住郧西县**镇**大厦**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郧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郧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2020年8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7月29、9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郧西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8月,任某某(已判刑)在郧西县**镇凯旋大酒店开设房间,组织他人进行100元起底, 4000元为一局的 “卡五星”赌博,并安排陈某某(已判刑)记账、收账。何某某在该赌场内提供服务邀约他人进行赌博为赌场招揽生意并从中获取报酬。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郧西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何某某在赌场上的作用现有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不能形成证据体系,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郧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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