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262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河北井社区某某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3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中旬至3月26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通过在微信发送牛王扑克APP赌博软件邀请码,招揽赌客隆武华在牛王扑克APP上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提成费用共计1万余元。
到案后,何某某积极退缴赃款17847元。
本院认为,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鉴于其招揽参赌人员仅有一人,且获利较少,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赃款,建议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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