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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开设赌场案)_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泉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32000********,汉族,大专文化,系泉州****大学在校生,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均为福建省福鼎市**乡**村****号,现住泉州**大学学生宿舍楼**号楼**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黄亚斌、肖芳艳律师。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初,徐晋龙(另案处理)在本区**花园**路**号别墅内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并按每人收取人民币2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进场费、与赌客对赌的方式非法牟利。同年8月中旬,徐晋龙雇佣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打扫卫生,后在同月下旬转为荷官负责赌博发牌。

2020年9月12日晚,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抓获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及徐晋龙等人,现场查获蔡某某、翁某某等10名参赌人员,缴获赌资46200元。经查,该赌场赌资进出流水约200万元,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共获利10168元。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已退出违法所得10168元暂扣于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不起诉人及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且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赃款10168元由公安机关没收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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