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0〕123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灌云县**镇**村**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下午,林某某、吴某某(另案处理)在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家以推牌九方式聚众赌博,被灌云县公安局当场抓获参赌人员三十余人,收缴赌资7万余元。
本院认为,何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局而提供场所供他人赌博,明知他人赌博提供场所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有坦白、从犯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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