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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丰检二部刑不诉〔2020〕355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 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8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山西省太原市,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古交市**乡**村**号,现住址北京市顺义区**镇**街**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9月21日至10月20日、自2020年11月16日至12月16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牟利,仍通过微信发布收购电话卡信息,指使他人在本市办理实名制电话卡,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收购电话卡后加价卖出,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经审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从尹某某、韩某某等人手中收购的多个手机号码被用于电信诈骗等犯罪活动,致使刘某甲、刘某乙等人被骗共计10万余元。其中,居住在本市丰台区的徐某某被骗金额为2万余元。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扣押赃物已退回公安机关。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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