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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女,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住广东省佛山市****大道,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凤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8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永锏,贵州舸林(赤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3201810029551。

本案由凤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2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暂住于堂姐何某甲家中,何某甲便提出让何某某将支付宝和QQ、银行卡给何某甲用于QQ赌博群收取赌资,何某某便将支付宝、银行卡交由何某甲使用。期间,何某甲用该银行卡结算涉案赌资60多万元。

案发后,何某某经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且系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查封的涉案款物有扣押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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