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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西检刑不诉〔2019〕125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4198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溆浦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2月2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1月16日22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新阳龙腾路口对受害人的女朋友进行调戏,后追到新阳中尧路口附近时,对受害人苏某某拦截并使用电动车U型锁对受害人进行殴打。致使受害人苏某某的鼻骨粉碎性骨折,鼻中隔骨折,经西乡塘公安分局法医鉴定,苏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本院认为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认定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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