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通检刑不诉〔2020〕130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21976********,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有限公司**,出生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乡**村**队**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3日至2月14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其居住的北京市通州区**镇**小区内,因不满他人将汽车停至小区道路上阻碍交通,持钥匙将四辆汽车划伤。经鉴定,被划的四辆汽车损失共计人民币19750元。
2020年4月21日18时30 分许,民警在**小区**号楼**单元**内将何某某抓获。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宽情节,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且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一把钥匙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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